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
入库时间:2026-02-0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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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8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刘小明

2026年2月5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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