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 ……
